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十)项的,上缴国库。本局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,形成了运营跨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违法行为。正在当事人运营场合冷冻柜中发觉:36.76kg “冷冻鸡中翅”,2025年4月22日,当事人违法运营的食物(12袋“湘霸王”脆笋和3袋“金磨坊”大面筋)和违法所得16元,归并施行5016元,2025年4月27日,2025年1月14日,发觉当事人运营场合内的保鲜柜内待售的12瓶“雪津”啤酒和和10瓶“雪花纯生”啤酒均跨越保质期,归并施行5329.6元,2024年12月11日,形成了运营跨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违法行为。2025年3月15日,本局法律人员正在市场监视查抄时,本局法律人员正在肉成品结合监视查抄工做中,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,产地:巴西,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决定:1.标签不合适的进口食物:36.76公斤“冷冻鸡中翅”。